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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琼府办〔2015〕114号
2015-07-13
  • 索 引 号: 00817365-1/2015-05988 文 号: 琼府办〔2015〕114号
  • 发文机关: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日期:
    2015-07-13
  •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主 题 词: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

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生态立省是我省发展战略。为引导各种资源的节约开发及有效利用,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精神,决定调整我省部分资源税税率及开征海砂资源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对象及适用税率

(一)水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进行销售或自用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要依照本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调整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适用税率。

矿泉水适用税率调整为 6 元/ 立方米;地热水适用税率调整为 3 元/ 立方米;地下水适用税率调整为 1 元/ 立方米。

(三)以下情况地下水开采暂缓征收资源税。

尚未铺通自来水管道的农村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生活的暂缓征收资源税;农村地区及农场非场部地区开采地下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暂缓征收资源税。

二、调整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适用税率

(一)石灰石、其他粘土(不含高铝粘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适用税率调整为 5 元/ 吨。

(二)大理石、花岗岩、其他石类适用税率调整为 5 元/ 立方米。

(三)河砂适用税率调整为 3 元/ 立方米。

三、对我省行政区域内开采海砂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税,税率为 3 元/ 立方米

本通知自 2015 年 8 月 1 日起执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我省地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采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府〔 1996 〕 8 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 年 7 月 1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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